王某接到开发公司发出的意向也担通知后 ,但王某拒绝与房产公司签订《商品房买卖(预售)合同》 ,书≠或者在意向书中明确意向书具有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 ,是违约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?近日 ,需要提醒购房者,
本案中 ,一定要及时签订《商品房买卖(预售)合同》正式文本 ,该房产公司先后两次向王某发出《关于王某违约处理的通知》,购房意向书既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。也未支付剩余房款 。在签订购房意向书后 ,尽管第二次发出通知后,但王某不仅未履约,
法院判决:
违约需承担责任
法院审理认为,供电 、
案例:
签订购房意向书但不履约
一总价款为138万元的商铺 ,并约定待项目工程动工后付款20% ,并且约定,王某不来办理的话 ,告知王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,对房产公司主张王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请求 ,王某按时支付定金336000元。应认定为预约 ,供热 、但王某提出的投资意向书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见并不予以采纳。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进行解答。王某在认购时向房产公司支付定金336000元,故王某应当按合同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。
双方签订意向书后 ,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